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发布时间:2020-04-28 16:34

一、服务对象

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指精神障碍已经在精神专科确诊并得到治疗,急性期症状已被控制,目前处于较稳定的状态,并经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可以转介托养的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及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以下统称“重度残疾人”)。重点服务对象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中的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有托养需求的且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可向辖区残联提出申请。

二、服务内容

托养服务的范围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为:

(一)寄宿制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1.生活照料和护理;

2.生活自理能力训练;

3.社会适应能力辅导;

4.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

5.运动功能训练。

(二)居家服务机构

1.生活照料和护理;

2.社会适应能力辅导;

3.运动功能训练。

承接具体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本机构提供服务的目录。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目录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增加和细化,但不得删减。

三、服务机构

承接主体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及残联组织兴办的公益性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社会力量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寄宿制托养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能够为重度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的居家服务机构。

以上三类机构承接的托养服务类型应符合中国残联制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残联发〔2013〕20号)及《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试行)》(残联发〔2016〕6号)中关于机构人员和准入标准的有关规定,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合格的托养机构列为承接机构。


网络编辑: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信息审核: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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