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和照护服务
一、服务对象
(一)残疾人托养服务
具有铜川市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指精神障碍已经在精神专科确诊并得到治疗,急性期症状已被控制,目前处于较稳定的状态,并经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可以转介托养的精神残疾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及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
(二)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照护服务
具有铜川市户籍、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生活不能自理、有照护需求和意愿的残疾人。
已经纳入特困救助供养、服务类救助、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长期护理保险、残疾人托养服务、精神卫生社区康复服务等相关照护政策或项目覆盖范围的,不作为服务对象。优先保障符合以上条件的重度残疾人。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是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的各级残联组织。
(二)承接主体指依法建立、合法运营,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相关准入标准,经区县残联确认且经第三方机构评审合格的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机构承接的托养服务类型应符合中国残联《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GB/T 37516—2019)以及《政府购买残疾人托养服务技术标准与规范》有关规定(照护服务参照执行)。
三、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标准
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每服务3个月为1人次,个别服务对象确需长期服务的,按具体服务的时间确定人次。
四、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内容
服务的范围包括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
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指导性目录为:
(一)寄宿制托养照护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
(二)居家服务机构
生活照料和护理;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运动功能训练。
承接具体服务的机构必须具备本方案提供服务的目录。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目录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增加和细化,但不得删减。
咨询电话:3163202
网络编辑: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信息审核: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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