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7 10:33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级各直属事业单位;铜川市辖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6〕85号)和《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211号令)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21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个体工商业户和城乡经济组织、驻连部省属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地点
  年审时间:8月23日--9月30日
  年审地点:铜川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新区齐庆路8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大楼313、316室)
  联系人:郭艳
  联系电话:3163238
  三、提交材料
  1、单位在职残疾人花名册(一式两份)。
  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2020年12月份单位在职职工交纳三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票据复印件各一份。
  4、2020年3月、6月、9月、12月份单位在职职工工资表。
  5、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企事业报送)。
  6、单位编制本(行政事业单位报送)。
  7、单位法人签章的《铜川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一式三份)。
  8、用工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及标准
  1、计算公式:应缴纳保障金=用工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2、标准:用工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五、有关要求
  1、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年审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严格审查残疾人用工的真实性,按规定时间如实准确填报年审表册和相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一律视同2020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  
  2、市直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做好年审工作。
  3、对于未按规定缴纳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执行,同时按日加收5‰滞纳金。
  4、根据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铜川市财政局、铜川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问题的通知》(铜残联发〔2021〕13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由财政代扣变更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各用人单位需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新区税务局)办理电子税务登记和残保金缴费业务。
  5、各用人单位需持残疾人就业中心核定的《铜川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附件1)、《(规范性)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和《铜川市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花名册》(附件3)在税务部门进行残保金申报和缴纳。
  年审前已完成申报缴费并与年审结果存在差异的,根据年审结果修正申报缴费。

  附件:
  1、铜川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规范性)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铜川市用人单位在职残疾人花名册


                                铜川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21年8月10日

网络编辑: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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