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公告
铜川市市属企业、省驻铜各单位、新区各用人单位:
为了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根据陕西省第211号政府令《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四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为了使今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地点
年审时间:2018年6月25日至9月30日。
年审地点:
1、市属企业、省驻铜各单位:铜川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将同铜川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按年审日程安排到各单位进行年审。
2、新区各用人单位:铜川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新区齐庆路8号),便民大厅旁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楼313室。
二、年审应提交的资料
1、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2017年12月份单位在职职工交纳三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票据复印件各一份。
3、2017年3月、6月、9月、12月份单位在职职工工资表。
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5、单位法人签章的《铜川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6、用工单位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单位在职残疾人花名册(一式两份)。
三、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及标准:
1、应缴纳保障金=用工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2、标准:用工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有关要求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的文件精神,对地税局直属分局、新区地方税务局辖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请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年审,办理免征手续。
2、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审核,审核结束我部将相关数据移交地税部门征收,过期不再办理。
3、请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年审,逾期不办理年审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核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我部将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按陕西省第211号政府令《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联 系 人:赵晓序 郭 艳
联系电话:13992994002、18509195528
0919—3163227、3163238
铜川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2018年6月20日
网络编辑: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信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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