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
机构管理,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32号)、《省残联 省民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陕西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残联发〔2022〕42号)、《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9〕2号)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
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服务机构”)是指由市、区(县)残联组织会同本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陕西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试行)》和本实施细则确定的,为接受政府康复救助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的机构。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陕西省7岁以上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20年版)和《陕西省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20年版),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
第三条 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原则是:
坚持公益属性,鼓励各类康复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促进康复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布局,方便残疾儿童就近接受服务并便于管理;保障康复服务质量,确保残疾儿童安全及康复服务效果;合理控制康复服务成本,提高康复服务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依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会同本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选择、确定定点服务机构。残联组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市残联负责本级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并与定点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对全市定点服务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残联负责本辖区内残疾儿童救助项目的计划、协调、审核、资金的统筹和结算等工作,并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做好本级定点服务机构资格认定、报备、协议管理、督导检查等。
教育部门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对定点服务机构中的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师进行行业管理。
民政部门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定点服务机构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管理,并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做好指导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依据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对定点服务机构中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行业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依法将归集到的定点服务机构可公示的信息进行公示。
第二章 定点服务机构的条件
第六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登记并取得与所开展业务相符的执业许可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机构,可根据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残联组织提出定点服务机构申请,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机构:
(一)政府主办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
(二)提供康复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三)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质的服务机构;
其中,开展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服务的机构,应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学前教育的机构,应取得审批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应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开展其他服务的机构,应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第七条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机构设置规划。建筑选址安全、交通方便,远离污染区、灾害易发区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与贮存地。
(二)建筑设计符合无障碍、防火等规范。儿童服务及活动用房采光、通风良好,场地布置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安全、环保、适用、美观,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在机构出入口及儿童活动区域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监控视频记录应至少保存30天。
(三)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机构设置及执业标准,配备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鼓励服务人员积极获取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服务规范、操作规程,有健全、完善的服务管理、卫生管理、疫情防控、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家长联系与培训等制度,最近3年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能够按照应急处理程序处置突发事件。
(五)配备进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结算必须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
(六)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纳入定点服务机构。
(七)《陕西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定点服务机构资格人员配置要求:
(一)有相对稳定的专业人员队伍;
(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业务主管必须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康复工作3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与收训残疾儿童比例符合《陕西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试行)》相关要求;
(四)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各级残联组织的规范化培训;
(五)机构从业人员每年需经过卫生健康部门体检,获得身体健康证明。
第三章 定点服务机构的认定
第九条 申请定点服务机构,应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相应残联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申请审批表;
(二)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格证明;
(四)主要康复仪器设备清单;
(五)康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清单和收费依据;
(六)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消防、物价
等相关部门检查、评审合格的印证材料;
(七)机构住所证明(租赁合同或所有权证);
(八)本办法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其他条件的相关书面证明。
第十条 接受申请的残联组织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确定定点服务机构的相关事项:
(一)受理申请。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后,残联组织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收到材料补正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放弃申请。
(二)审核。残联组织应当自受理申请或在申请机构按要求补齐申请材料之日起,会同有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及申请机构接受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审核,开展现场评估、核查,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的初步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申请机构提供多种康复服务项目的,必须按照各类准入标准分别进行评估。
(三)公示。残联组织应当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机构名单公示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举报或者收到举报但经核查不影响定点的,确定为定点服务机构。
(四)签订服务协议。残联组织应当及时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协议。申请机构在公示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不签订管理协议的,视作放弃申请。
(五)复审。没有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在收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残联组织申请复审。残联组织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做出是否通过审核的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六)公布名单。管理协议签订后,残联组织向社会公布定点服务机构名单、基本情况,供接受救助的残疾儿童家庭自主选择。
每年12月10日前,各区(县)残联将本地年内新增定点服务机构名单统一上报市残联备案。各区(县)新增定点服务机构信息要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第四章 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
第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需明确下列事项:
(一)定点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结算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前,必须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身心状况等进行专业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适合的服务方案,实施个性化服务。至少每3个月对接受服务的残疾儿童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服务方案。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儿童建立规范的康复档案,一人一档,真实记录服务内容和过程,康复档案至少保存5年以上。定点服务机构要及时将服务内容和过程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第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残疾儿童提供的康复服务,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试行)》和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制定的《0-6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等6项团体标准规定的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频次开展。在规定内产生的康复费用按照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定点服务机构提供的康复服务超出《陕西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与技术规范(试行)》和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制定的《0-6岁听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等6项团体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及频次,不得使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补助。所产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承担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康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结束后,向残疾儿童监护人提供正规结算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
第十六条 定点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将承担的康复救助项目转包、分包给其他机构实施,必须确保每名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虚假打卡、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
第十七条 定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注意保护残疾儿童隐私,保障其人身权益。
第五章 定点服务机构的协议管理
第十八条 对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按照“谁认定、谁监管、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残联或区(县)残联与所认定的定点服务机构签订管理协议,各区(县)残联分别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认定机构的残联组织、实施项目的残联组织与定点服务机构按照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
市残联与定点服务机构签订的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机构条件、认定标准、监督管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区(县)残联与定点机构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审核及结算等,可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由残联组织会同本级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并注意吸收定点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管理与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期间,有新增约定事项的,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定点服务机构在性质、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合并分立的,应自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登记文书,向认定的残联组织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未按规定办理的,暂停执行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定点服务机构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及时向认定的残联组织报告,停业(歇业)期间暂停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被暂停执行服务协议的,如需恢复,应当及时向认定的残联组织提交恢复执行服务协议的申请。残联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期恢复执行服务协议。逾期不提出恢复申请或审核不合格的,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在管理协议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认定的残联组织提出续签申请。残联组织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定点服务机构提出的续签申请进行审核,逾期不提出续签申请的,管理协议到期自动解除,定点服务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 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政策、业务培训,设专人负责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事项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残联每年将适时组织对全市定点机构提供服务、履行协议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存在问题的定点机构将暂停管理和服务协议或责令区(县)残联暂停协议,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后,经市残联检查达标后重新签订管理和服务协议。省残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定点机构评估,并对外公布评估情况,评估不合格的机构,视情况给予一定整改期限,整改期间暂停管理和服务协议,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由确定机构的市(县、区)残联取消定点资格。各定点服务机构每年12月15日前应向认定的残联组织报告当年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章 定点服务机构的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定点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服务协议:
(一)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销、被吊销或者过期失效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成为定点服务机构被查实的或者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伪造证明材料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服务、虚记费用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故意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
(四)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未通过相关部门年审或未通过相关部门检查,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五)在服务协议有效期内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在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
(六)造成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健康等损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八)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违反服务协议有关约定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六条 残联组织和定点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所签署服务协议,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依法依规承担违约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残联组织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保障残疾儿童康复安全及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在市内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按照谁转介谁拨付的原则,由转介区(县)残联按定点服务机构实际服务残疾儿童数量拨付定点服务机构。定点服务机构属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对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的康复项目,先从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再按照规定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补贴。康复训练时间未满一学年的,按照实际训练时间结算。
第二十九条 在户籍所在区(县)残联申请且在市内其它区(县)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户籍所在区(县)残联无需再次进行定点服务资格申请认定,户籍所在区(县)残联在与市内其它区(县)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可享受户籍所在地同等康复救助政策。
第三十条 同时承接在机构康复和上门康复服务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两种服务模式的救助标准分开结算,原则上在同一个结算区域内只能选择一种服务方式(上门服务或机构服务)。
第三十一条 定点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对象的康复费用单独建账,定期在醒目位置公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残联组织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定点服务机构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检查,及时支付康复救助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及时追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残联组织确定的残疾儿童康复培育机构和上门服务机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残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网络编辑: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信息审核: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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