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09 11:08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川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11〕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人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铜川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推进和谐铜川建设,根据省残联、省财政厅印发的《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意见》(陕残联﹝2011﹞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以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坚持优先照顾生活困难残疾人的原则,以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坚持先行实施、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保证残疾人真正受益。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补贴对象为具有铜川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以及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各类残疾人。
  第四条  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
第三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五条  每年10月份集中审核审批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程序为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审批。
  第六条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生活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于每年10月5日前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年10月2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上报申请报告(附申请享受生活补贴残疾人花名册),并同时上报签署意见的《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九条  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审批。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存档;同时给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发批复并发给《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第四章  工作分工及管理
  第十条  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要及时取消因残疾人证注销或户籍迁出我市人员的补贴资格。
  第十一条  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省、市、县三级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维护管理并上报市残联;市残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残联。
  第十二条  《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由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残联、财政部门负责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运行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安排、分配和管理工作。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下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方案联合上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20日前联合向省残联、省财政厅上报下年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残疾人协会承担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服务工作。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管理与发放
  第十五条  发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为每人每月承担25元;市财政为每人每月承担12.5元;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承担。市、区县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对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每年年初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按核定的补贴人数和标准确定分配方案。残疾人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提供的补贴名单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度直接发到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用于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分别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的公开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市、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从事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政府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残疾人生活补贴工作力量,落实工作人员和办公设施设备,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残联(新区社会事业局)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核发工作,要严格管理,进一步核实辖区残疾人基础信息,加强动态监管,确保此项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  从2011年起,当年9月30日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从次年元月起享受生活补贴。 2011年7月至12月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对象为2011年6月30日前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定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省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网络编辑: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信息审核: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