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30 16:13

新区各用人单位:

  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以国家意志,政府行为保护残疾人劳动权、生存权的重要举措。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近年来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大部分用人单位对此项工作非常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主动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了使今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审时间

  2015年7月1日至8月15日。

  二、 年审地点

  铜川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办公室(新区齐庆路西段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楼313室)。

  三、年审范围

  在新区地方税务分局纳税的所有用人单位。

  四、年审应提交的资料

  1、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2014年12月份单位在职职工交纳三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票据复印件各一份。

  3、2014年3月、9月、12月份单位在职职工工资表。

  4、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5、单位法人签章的《铜川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及标准:

  1、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2、标准:按统计局公布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48409元。

  六、有关要求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的文件精神,对新区地方税务分局辖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请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进行年审,办理免征手续。

  2、请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到指定地点进行审核,审核结束我部将相关数据移交地税部门征收,过期不在办理。

  3、请各单位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年审,逾期不办理年审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核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我部将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联 系 人:张金侠   郭 艳  

       联系电话:13309192866、18509195528

                 0919—8191691


2015年6月30日



网络编辑: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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