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10 15:07
铜残联发﹝2013﹞62号
 
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通知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级各直属事业单位: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于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现就开展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单位范围
  市级财政供养各单位。
  二、年审时间、地点
  2013年6月1日至7月30日在市政府3号楼13层4号市残联办公室。
  三、年审应提交的资料
  1、铜川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铜川市财政供养单位在职残疾人花名册(见附表);
  2、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2012年12月份单位在职职工、公益性岗位职工、协管员及临时雇佣人员工资表复印件一份;
  4、单位编制本。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计算公式及征收方式
  应缴纳“保障金”=单位所在市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末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数)。
  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征收方式:市级各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部门统一代扣。
  五、工作要求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是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依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二)市级各部门及时通知下属财政供养单位按规定时限参加年审,并以财务独立核算单位为单位提交各种资料,办理年审。
  (三)逾期不办理年审的单位,将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处理,并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核算征收保障金数额。
  联系人:王秋生  张艳红     联系电话:3185894
  附件:铜川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doc

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5月8日

网络编辑:铜川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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